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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国家公派出国选派工作的相关规定(暂行)

2017-01-06文字:

外国语学院在职教职工按照校际交流协议选派、通过院系学术合作渠道选派或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并取得国家以及外方资助出国合作研究、进修、攻读学位者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具体要求和申办程序如下:

申请人必须是我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正式在编教职工。

二  申请人需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政治上要求进步,业务上有发展潜力,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者。

三  申请人收到邀请信后,应先填写外国语学院公派出国(境)程序审批表(表一),经系部负责人根据教学工作具体安排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者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署同意派出意见后方可办理下一步手续。

四  派出系部应该合理协调申请者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并要求申请者在公派出国期间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追踪国际学术研究前沿,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同时应与国外大学相关领域科研人员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创造回国后能够开展实质性项目合作或联合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机会。

五  申请人在派出期间应保证不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活动。遵守派出国家法律和当地的风俗习惯,能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六  申请人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何种理由需中止、终止学习期限,改变学习单位或学习内容。提前或延期回国,均应征得学院或学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  申请人回国后至少应在学院工作五年后方可申请离职。

八  公派出国人员派出期间的工资以及待遇按照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九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17年1月6日